发布时间:2023-08-26 02:15:54 | 向学教育网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是指自2015年秋季学期后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高职学生。 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列入学费补助政策范围。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 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
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及
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
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自 2015 年秋季学期后升入高
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高职学生。2015 年
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列入学费补助政策范围。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
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我校根据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的分布情
况,统筹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较多的教学系倾斜。
法律分析:补贴标准:所有职业都是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等级划分全额补贴标准如下:五级1500元/人,四级2000元/人,三级2500元/人,二级3000元人,一级3500元/人。补贴对象和比例:享受100%补贴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享80%补贴人员包括: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工作的外省市户籍在职从业人员、本市高等院校毕业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只享受一次补贴)
法律依据:《关于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以缴费状态的在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从业人员”);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4.残疾人退一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级认定的人员。(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从业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只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生源、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 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 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 2500元/人,技师(二级) 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 级) 3500元/人。补贴对象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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