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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教育类哪年实施的

发布时间:2023-08-08 19:04:28 | 向学教育网

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

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如下:

1、以德为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热爱教育事业和学校管理工作,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公正廉洁,关爱师生,尊重师生人格。

2、育人为本:坚持育人为本的办学宗旨,把促进每个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扶持困难群体,推动平等接受教育。

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始终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使每个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

3、引领发展:校长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担负着引领学校和教师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重任。

将发展作为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4、能力为重:将教育管理理论与学校管理实践相结合,突出学校管理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不断提高与完善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强化专业能力提升。 向学教育网

5、终身学习: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将学习作为改进工作的不竭动力;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养。

与时俱进,及时把握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注重学习型组织建设,使学校成为师生共同学习的家园。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教育类哪年实施的

2013年!
(1)2013年09月27日教育部就颁布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发布了的解读文件。
(2)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教育部颁布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福建省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适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划,改革办学体制,在政府统筹管理下,逐步做到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或者由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联合举办中等职业教育。
积极发展和扶持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
鼓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及国外友好人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捐资办学或合作办学。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和行业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各方面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管理体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评价、鉴定工作,并指导就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等技工学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按需施教,灵活多样,产教结合,注重实效。
对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评估制度。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为主,学制为二至四年;经省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学制可为一至二年。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职业高级中学培养中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中等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第七条 开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有与教学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三)有与教学、实验、实习相适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实习场所和图书资料;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场地;
(五)有经费来源。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开办、撤销及专业设置和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等技工学校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职业高级中学由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每生平均的公用经费应逐年增长,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的补助专款,用于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以及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缴费上学制度。学校可以按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培养费,各级财政不得因此减少财政拨款。办学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培养费,其数量和支付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办学单位商定。
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支出。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中等职业学校创造利用国家和国际信贷的条件。
各级财政、金融、信贷部门应根据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的方针、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信贷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生产实习基地,兴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在税收上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由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组成。
前款规定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享有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省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基地,确保师资来源。
分配给中等职业学校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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